第十八条

已废止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标的;

(二)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三)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

(四)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

(五)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

(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

(十二)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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