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