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