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