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