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