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已修改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