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