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证书: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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