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