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第七条有效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