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条有效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