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二条有效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