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一条有效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