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