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