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已废止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