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