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