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