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有效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