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三节 专家论证第十九条有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