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二节 公众参与第十七条有效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