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