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证件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