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三)风险评估报告;(四)专家论证报告;(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