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