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业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