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侮辱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