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