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一条有效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