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