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未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