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

(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

(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

(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

(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

(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

(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

(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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