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