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