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