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