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八条有效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