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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八条

有效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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