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七条有效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