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一)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二)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三)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四)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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