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四章 审批验收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当达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此进行审核验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