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已修改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