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