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