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