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