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