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