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章 征地补偿第二十五条有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